(2015)高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张某、付某某、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张某,付某某,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幸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张某、付某某、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付某某已提供房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付某某在宜春市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信用社账户、中国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雪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