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4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燕霞与杨万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霞,杨万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693号原告刘燕霞。被告杨万春。本院受理原告刘燕霞与被告杨万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因本案被告无法联系,无法送达相关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