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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4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燕霞与杨万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霞,杨万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693号原告刘燕霞。被告杨万春。本院受理原告刘燕霞与被告杨万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因本案被告无法联系,无法送达相关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