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876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彭开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姚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