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1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郭光飞与李红梅、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刚,李红梅,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102-1号原告郭玉刚,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李红梅,女,1978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王成,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飞与被告李红梅、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光飞撤回对被告李红梅、王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