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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1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郭光飞与李红梅、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刚,李红梅,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102-1号原告郭玉刚,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李红梅,女,1978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告王成,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飞与被告李红梅、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光飞撤回对被告李红梅、王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3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