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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4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郝玉则与柴贵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扣押车辆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422-2号申请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柴某。申请执行人郝某与被执行人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2578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本院在执行过程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柴某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柴某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二、在扣押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将扣押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本次扣押到期如需续行扣押,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贾建荣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恩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