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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林金生、张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生,张傲,刘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237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金生,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现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服刑,公民身份号码×××601X。被执行人:张傲,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当阳市,现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服刑,公民身份号码×××4573。被执行人:刘德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6016。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林金生、张傲、刘德金追缴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52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及向相应被害人退赔全部经济损失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主动将该案移送执行。基于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金生所有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2582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傲所有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2360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德金所有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001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上述第一、二、三项裁项的实际执行标的以人民币55110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