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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武墨诉被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墨,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770号原告武墨,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哈尔滨市。被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3号。原告武墨诉被告辽宁世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洁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