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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石忠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忠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233号罪犯石忠彬,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5日作出(2010)凤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忠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州中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10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的刑期至2020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石忠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一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忠彬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0.7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加上2012年11月26日缴纳的5000元、2014年9月29日缴纳的5000元,共计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系累犯。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罚金缴纳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忠彬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缴纳了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应适当扣减报减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忠彬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