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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2民初924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易某(又名易慧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程谋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