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正超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彬,段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郑彬。被执行人:段正超。关于郑彬与段正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51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依法受理了郑彬的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正超的银行存款48184.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孝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