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执恢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与官见福、温美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官见福,温美招,温耐华,胡琴花,温振新,温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恢7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兴县支行。地址:始兴县。负责人刘爱国,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幸明,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陈丽娟,广东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官见福(曾用名官建福),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申请人:温美招,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系被告官见福的妻子。被申请人:温耐华,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申请人:胡琴花,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系被告温耐华的妻子。被申请人:温振新,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司前镇温下村沙河。被申请人:温美全,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司前镇温下村沙河。系被告温振新的妻子。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国土部门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恢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助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