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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波、倪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唐波,倪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锦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波。被告倪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波、倪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以需要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9元(已减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蒋慧英人民陪审员  张峻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朗召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