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波、倪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唐波,倪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锦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波。被告倪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波、倪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以需要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9元(已减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四川巨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蒋慧英人民陪审员 张峻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朗召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