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纪××与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1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上诉人纪××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民初字第6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纪××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于 浩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