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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顾晓华与陈家和、殷慧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晓华,陈家和,殷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729号申请执行人顾晓华,女,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佳璐,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家和,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殷慧,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顾晓华与被告陈家和、殷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晓华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陈家和、殷慧共同返还借款人民币56万元以及支付以此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9,937.6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家和、殷慧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家和、殷慧去向不明,未来院履行。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殷慧名下本市美丰路XXX弄XXX号1_2层房屋(房屋查封期限均为: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到期须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届满之日前30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暂时无法处置。本院至交通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农业银行及中国银行等对被执行人进行存款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钱款;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查询亦未发现其有股票、债券的持有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未查实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洁审 判 员  孔 斌代理审判员  石录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