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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终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浙江省常山鸿翔化学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利达家俬有限公司、浙江红泰家俬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金利达家俬有限公司,浙江红泰家俬有限公司,王水清,周建红,周爱芳,浙江省常山鸿翔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利达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建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红泰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建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水清。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红。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爱芳。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建发,浙江天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玲,浙江天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常山鸿翔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紫港街道大桥北路***号。法定代表人:何红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文胜,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金利达家俬有限公司、浙江红泰家俬有限公司、王水清、周建红、周爱芳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常山鸿翔化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5)衢常红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2016年3月18日,上诉人浙江金利达家俬有限公司、浙江红泰家俬有限公司、王水清、周建红、周爱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为,上诉人浙江金利达家俬有限公司、浙江红泰家俬有限公司、王水清、周建红、周爱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金利达家俬有限公司、浙江红泰家俬有限公司、王水清、周建红、周爱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浙江金利达家俬有限公司、浙江红泰家俬有限公司、王水清、周建红、周爱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詹 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