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5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史本君与杨进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本君,杨进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517-1号申请执行人史本君,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清江镇。被执行人杨进模,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清江镇。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川0121执517号冻结银行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20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个人财产的查封并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进模在银行的存款3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辛建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锡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