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柴九良与莫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九良,莫永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2135号原告:柴九良。被告:莫永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九良与被告莫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九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九良负担。审判员 蔡国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