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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柴九良与莫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九良,莫永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2135号原告:柴九良。被告:莫永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九良与被告莫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九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九良负担。审判员  蔡国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