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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执字第0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谭世书与祝昌德其他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世书,祝昌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2496号申请执行人谭世书,女,汉族,1953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祝昌德,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祝昌德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家庭经济困难。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綦法民执字第024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波审 判 员  谭兴旺代理审判员  白 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