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603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庄先磊与袁士春、刘倩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先磊,袁士春,刘倩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180号原告庄先磊,男,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告袁士春,男,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告刘倩倩(系被告袁士春之妻),汉族,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先磊诉被告袁士春、刘倩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先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先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9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977.8元,由原告庄先磊负担。审判员  孙长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