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谌基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谌基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13号罪犯谌基术,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巫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珠中法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谌基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8月15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谌基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谌基术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6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谌基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2月5日提出减刑七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谌基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4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谌基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严重暴力犯、累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定如下:对罪犯谌基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