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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行申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童干良与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童旅波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童干良,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童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申字第4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童干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庙下乡庙下村。法定代表人吴秀军,乡长。委托代理人方益成,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童旅波。再审申请人童干良因与被申请人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童旅波不履行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衢行终字第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童干良申请再审称: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对其举报是否依法作出处理,直接影响其采光、通行、通风等权利。现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未对其举报作出实质性处理,属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依法再审本案。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答辩称:其于2013年4月对童旅波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已经充分履行法定职责,本着“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不能再作出拆除房屋的处罚。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本院依法驳回童干良的再审申请。童旅波在本院再审复查期间未提供书面答辩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童旅波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曾对童旅波作出(2013)龙庙政监字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童旅波补办了建房规划许可,但童干良不服该行政许可提起行政诉讼,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浙衢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以程序违法(未经听证)为由予以撤销,并责令龙游县规划局对童旅波的规划许可申请在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经了解,到目前为止,龙游县规划局一直未重新作出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认定童旅波的建设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对其建设行为作出处理的条件尚未成立。因此,童干良要求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尚不成熟,龙游县庙下乡人民政府答复结论并无不当,本案无提审的必要性。综上,童干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童干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国贤代理审判员  刘家库代理审判员  楼缙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