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杜家武与孙启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家武,孙启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600号原告杜家武。被告孙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家武诉被告孙启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家武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家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杜家武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