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钱永刚与被申请人鲍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永刚,鲍文彬,夏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125号申请人钱永刚,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鲍文彬,男,1963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夏春华,女,1970年12月28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钱永刚与被申请人鲍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钱永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