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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罪犯唐大坤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344号罪犯唐大坤,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无业。原住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文德社区春山沟组,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贵刑初字第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大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3340元)。于2010年12月2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3月27日经本院减刑1年,刑期自2010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4月至2015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大坤在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大坤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6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泽智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