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03民初189号原告许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18日由本院审判员罗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她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仍无下落,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现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通过互联网相识后自由恋爱,2008年9月2日双方自愿到广安市广安区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于2014年4月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搞好夫妻关系,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出示的结婚证原件、户口本复印件、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唬啸村村委及第七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证人许联合、李富琼的当庭证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未正确处理好家庭生活琐事,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经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历时一年多,双方不仅未珍惜和把握和好机会,积极消除隔阂修复感情裂痕,反之,双方长时间分居,且不进行有效沟通交流,致使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夫妻感情进一步破裂,夫妻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300元,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与他人结婚。审判员 罗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