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吕童昭与大连染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童昭,大连染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童昭,男,196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朱曦颖(系上诉人妻子),女,1962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染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振兴街188号。法定代表人:徐海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明,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于晓琳,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审原告吕童昭与原审被告大连染化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7879号民事裁定,吕童昭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童昭一审诉称:原告于1981年12月参加工作从事化工操作工,1984年9月-1987年7月电视大学学习,1987年毕业后回原车间保全组做设备维修工作,直到1995年进入办公室。在这期间一直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有单位原始工资账本为证。按照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本项规定也适用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原告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已满10年,应在2015年9月9日退休,但被告拒绝为原告填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和原始档案及工资材料,为原告申报特殊工种退休。为此,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5年10月21日原告收到了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和原始档案及工资材料,为原告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手续。被告大连染化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公司经济状况比较困难,也希望职工能按照特殊工种来办理退休,但原告不具有特殊工种退休的资格和条件。原告于1981年12月经招工被单位录取;1982年2月至1984年8月原告从事硫化染料制造工人的工作:1984年9月至1987年9月脱产学习在外;1987年9月至1989年11月从事机械维修保全工人工作;1989年12月被单位聘为干部,可以提供干部聘任表格。因此,累计原告的特殊工种年限是4年7个月,并不具备特殊工种满8年申报退休的条件,所以被告未为其申报特殊工种退休。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原告以本案诉讼请求为由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大劳人仲不字(2015)第116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请求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申请。原告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本院。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童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吕童昭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2、本案依法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吕童昭的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为其向人社局提供《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档案及原始工资账本,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手续,系双方劳动合同因退休终止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上诉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上诉人可以申请办理退休。而被上诉人拒绝为上诉人填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并提供相关的档案及原始工资资料,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手续。现双方为此产生的争议,属于双方因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一审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累计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已达10年之久。被上诉人应当为上诉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手续。且大连市只有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特殊工种审批权。大连染化集团有限公司二审答辩认为:公司办理退休都是有一定程序,特殊工种退休程序大连市都是一样的。我们的依据是大劳险字1999第100号文件,上诉人在1989年12月就聘为干部,根本不符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本院认为,上诉人系被上诉人单位职工。上诉人主张其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已满10年,应在2015年9月9日退休,但被上诉人拒绝为其填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和原始档案及工资材料,为上诉人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为其办理申报特殊工种退休手续。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守众审判员 富喜胜审判员 曾国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