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大礼与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礼,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3307号原告杨大礼,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被告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邹容广场B座13楼,组织机构代码20285471-7。法定代表人张绍川,职务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原告杨大礼与被告重庆英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告未应诉答辩。本案查明与程序有关的事实是:原告表示其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作地点不固定,最后的工作地点位于渝中区南区路。另查明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前述规定,因原告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且被告所在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故对本案,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易圣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