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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626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彦,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约61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永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才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