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雷震均、刘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雷震均,刘海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6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负责人汪鸿光。委托代理人朱建红。被告雷震均。被告刘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被告雷震均、刘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7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晓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桂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