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相宏。委托代理人曾正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委托代理人欧辉,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派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派沃公司与李华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派沃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根据李华提供且经派沃公司认可的《内部联络单》显示,李华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加班时数(含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时)为352小时;李华提供的《保安3月份休假及加班》显示,李华2015年3月加班时数为32小时。派沃公司提交的2015年3月份工资表中所统计的加班工资数额与该联络单上统计的数额一致,且派沃公司申请的证人蒋晓冬对李华提交的有证人蒋晓冬签名的《保安3月份休假及加班》未提出异议,并表示其统计完后交给主管作为考勤依据。据此,原审法院对李华主张的加班时数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关于李华底薪3000元的事实,派沃公司一审时已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核算,派沃公司应补发李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平时加班工资差额2742.4元【12.4元/时×(352小时+32小时)×150%-4400元】。另派沃公司未发放李华2015年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461.53元,派沃公司应向李华补足。原审判决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派沃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李华加班工资的情形,李华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派沃公司应当支付李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200元(3300元/月×4个月】。派沃公司主张李华因旷工超过三天而自动离职,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派沃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派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王 晋 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媛媛(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