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5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杨又新与袁梁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黄石大冶营销部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又新,袁梁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黄石大冶营销部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585-1号原告杨又新,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王华兵,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袁梁柱,男,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司机,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黄石大冶营销部业务部。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1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又新诉被告袁梁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黄石大冶营销部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又新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黄石大冶营销部业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又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又新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黄石大冶营销部业务部的起诉。审判长 刘国红审判员 付正文审判员 成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志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