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毛黎锋与吴祖新、夏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黎锋,吴祖新,夏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483号原告毛黎锋。被告吴祖新。被告夏瑜。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黎锋诉被告吴祖新、夏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黎锋于2016年3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祖新、夏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黎锋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祖新、夏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黎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毛黎锋负担。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彩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