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张天文诈骗退赔及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天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刑执字第00004号被执行人:张天文,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天文诈骗退赔及罚金一案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4536000元,被执行人张天文坐落于金州区古城甲区的二处房产已经设定抵押且已被查封,被执行人张天文现正在服刑,本院就本案已对该房产轮候查封,经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刑执字第00004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刘延彬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