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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602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委托代理人袁安刚,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判员  许锦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