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602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委托代理人袁安刚,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判员 许锦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