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魏文祥与被告吕艳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祥,吕艳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8民初809号原告魏文祥。被告吕艳丰。原告魏文祥与被告吕艳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文祥,被告吕艳丰及委托代理人程亚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0年至2015年我在被告吕艳丰处打工,被告吕艳丰共拖欠我工资人民币240000.00元,2013年3月份,被告吕艳丰向我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截止2015年春节,尚有4000.00元利息未能结清,以上合计欠我人民币444000.00元。被告吕艳丰于2015年10月12日为我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6年春节付欠款的50%,2017年春节付清。被告吕艳丰未能按照约定在2016年春节给付一半欠款,已违约。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吕艳丰偿还全部欠款人民币44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魏文祥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号证据为欠条一张,“今欠到魏文祥(工资、借款、利息)人民币肆拾肆万肆仟元整¥444000.00元(结止2015年春节利息已计)2016年春节付50%2017年春节付清欠款人吕艳丰2015年10月12日”意在证明被告吕艳丰欠款人民币444000.00元,被告吕艳丰未按照约定期限给付欠款的违约事实。被告吕艳丰对原告出具的1号证据欠条一张无异议。被告辩称,拖欠的工资、借款和利息都给付了一部分,后来我与原告算账还欠原告人民币444000.00元。我们当时约定,2016年春节付50%,2017年春节付清,我认为2016年才刚开始,还没到履行期,我也没有违约。另外我们双方未约定欠款利息,我不同意给付利息。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吕艳丰拖欠原告工资款、向原告借款及尚欠的利息合计人民币444000.00元。被告吕艳丰于2015年10月1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6年春节付欠款的50%,2017年春节付清。被告吕艳丰未能按照约定在2016年春节给付一半欠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吕艳丰偿还欠款人民币444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诉讼陈述、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欠款人民币444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吕艳丰对欠款事实及数额予以认可。原、被告双方约定于2016年春节偿还欠款的50%,到期后被告吕艳丰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魏文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吕艳丰偿还全部欠款人民币444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欠条中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艳丰偿还原告魏文祥欠款人民币444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960.00元,减半收取3980.00元,保全费2740.00元,合计6720.00元,由被告吕艳丰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国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