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旭与李文芝、张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李文芝,张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613号原告王旭。委托代理人陈哲,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芝。被告张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诉被告李文芝、张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旭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3元,减半收取2156.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旭负担。审 判 长 李茜代理审判员 周畅人民陪审员 张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