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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旭与李文芝、张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李文芝,张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613号原告王旭。委托代理人陈哲,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芝。被告张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诉被告李文芝、张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旭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3元,减半收取2156.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旭负担。审 判 长  李茜代理审判员  周畅人民陪审员  张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