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04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闻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4刑初42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闻某,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经峄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本院办理取保候审。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峄检公二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日,被告人闻某谎称租赁建筑脚手架,与程某签订租赁合同,先后于同年2月1日、2月5日两次从程某处以租赁为名骗取钢管共计7300米、扣件共计7000个,经鉴定价值共计11.92万元。后被告人闻某将钢管、扣件均直接转卖给梁某。案发后,钢管、扣件已被全部追回并依法发还程某。程某对闻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建筑脚手架租赁合同、发货单、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告人闻某供述,被害人程某陈述,证人梁某、张某证言,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诈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上述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闻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孟凡军人民陪审员  魏云龙人民陪审员  张庆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