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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黎某与仇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仇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12民初339号原告黎某。委托代理人宋红梅,北京市雨仁(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怀平,系被告仇某甲的亲戚。原告黎某与被告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丽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红梅、被告仇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怀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仇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无家庭责任感,沉湎于电脑游戏,并将婚生女送至原告的母亲处,不闻不问。同时被告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被告的家人、亲友多次劝导,被告也作了书面保证,但其毫无悔改之意,不仅对原告施暴,还殴打原告的父亲。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的感情并未有所好转,被告曾带着家人到原告的母亲处吵闹,至民警处警制止,被告强行将婚生女带回,却因无心照料又送回。原告曾起诉要求给付婚生女抚养费,法院判决后被告仍拒付。故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仇某甲辩称,我与原告自由恋爱,婚前相互了解,并出资将原告的老宅进行装修改造,将婚房安置在原告的父母住处,给原告购买金银首饰、出资举办婚礼。虽然被告单位减薪裁员,无固定收入来源,但被告始终对婚姻家庭尽了应尽的责任。婚生女出生一个月后,原、被告和孩子一直在被告的母亲住处生活,被告的母亲帮助抚养孩子,后因原、被告有些小矛盾,2015年初才将孩子送至原告的母亲住处,并给付了部分抚养费。被告不存在原告所述的有家庭暴力,之所以写保证书是因为不想离婚,希望双方能和好。后因原告的家人不让被告与自己女儿见面,被告才报警寻求帮助。为了家庭和小孩考虑,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仇某乙。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黎某曾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告亦为婚生女抚养费提起民事诉讼。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并未有所改善,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判决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审理中,经调解,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果。以上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本院(2015)扬江民初字第1146号、(2015)扬江少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婚后亦生育了小孩,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多交流沟通,多为家庭、小孩利益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对原告黎某要求与被告仇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黎某与被告仇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雯婷文书附页: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举报投诉方式:少年庭庭长:张忠富,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张丽,电话号码:0514-8699****。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699****。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