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大均与王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均,王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1542号申请执行人杨大均,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王午,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杨大均与被执行人王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现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武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寇元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