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XXX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351号罪犯XXX,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州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将被告人XXX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8月25日、2014年8月5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XXX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XXX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XXX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5分。2014年5月因违规被扣1.5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有违规扣分情况,应适当减扣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X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