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林某某盗窃罪2016刑初30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30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自报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6)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8日5时许,被告人林某潜入本市天河区时尚天河美食美刻XC020肥仔螺蛳粉店内,用钥匙打开收银台的抽屉,盗走现金人民币3500元。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林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林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5时许,被告人林某潜入本市天河区时尚天河美食美刻XC020肥仔螺蛳粉店内,用钥匙打开收银台的抽屉,盗走田某现金人民币3500元。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林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并缴获赃款人民币2168元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截图,赃款照片、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检讨书,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继续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8月9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田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宇人民陪审员 钟 骅人民陪审员 邹允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凡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