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叶支行与宁波海川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宁波鼎能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叶支行,宁波海川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宁波鼎能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雯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张敏,姚爱丽,徐峰,王张盛,象山盛源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叶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代表人:叶永祥,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海川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产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峰,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鼎能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沈华利,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雯达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张敏,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敏。被执行人:姚爱丽。被执行人:徐峰。被执行人:王张盛。被执行人:象山盛源针织厂。住所地:象山县。代表人:王张盛,该厂厂长。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叶支行与宁波海川水产饲料���限公司、宁波鼎能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雯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张敏、姚爱丽、徐峰、象山盛源针织厂、王张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商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宁波海川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宁波鼎能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雯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张敏、姚爱丽、徐峰、象山盛源针织厂、王张盛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叶支行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2059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波海川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宁波鼎能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雯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张敏、姚爱丽、徐峰、象山盛源针织厂、王张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4300000元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2059元,并承担执行费47177.42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海川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爵溪街道象山城东工业园望海路2号的房地产有设定抵押,抵押金额25000000元;被执行人姚爱丽名下的坐落于丹东街道绿城百合公寓8幢302室的房地产有设定抵押,抵押金额2682700元,本案无实际处置价值。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7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黄 欢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