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李广,杭州市政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甲,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9监区服刑。原告徐素仙诉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吴高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素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广、被告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后,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董某乙。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二人又由于性格脾气上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夫妻感情不睦。现被告又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导致二人间的感情没有修复的机会,造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此,原告诉请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董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答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儿子董某乙被告会与家中父母和兄弟协商,由他们帮忙照看,故不同意儿子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二人于2003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后,后于××××年××月××日生儿子董某乙。期间,二人感情尚好。后因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在(2013)杭余刑初字第338号案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入狱服刑,影响夫妻感情。现原告已二人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诉讼中,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儿子董某乙的抚养权问题协商未果。审理中,经本院征询董某乙意见,其表示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后,其要求继续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证、罪犯入监通知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在巻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和婚后夫妻感情也尚可,但由于被告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入狱,影响夫妻感情。现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应予准许。对于儿子董某乙的抚养权问题,被告目前正在服刑,不能直接抚养儿子董某乙,且在本院征询董某乙意见时,董某乙也要求跟随原告生活,故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董某乙应由被告抚养教育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董某乙由原告许某抚养教育。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吴高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