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1执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孝义市二环路龙兴灯具电料总汇店与孝义市下栅乡坛果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义市二环路龙兴灯具电料总汇店,孝义市下栅乡坛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81执第59号申请执行人:孝义市二环路龙兴灯具电料总汇店。经营者:薛美莲被执行人:孝义市下栅乡坛果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武恩贵,系该村委会主任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孝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孝义市下栅乡坛果村村民委员会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101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52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孝义市下栅乡坛果村村民委员会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52.28元,由被执行人孝义市下栅乡坛果村村民委员会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张勇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宗孝伟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晋1181执第59号孝义市下栅乡坛果村村民委员会:孝义市二环路龙兴灯具电料总汇店诉你买卖合同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孝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孝义市二环路龙兴灯具电料总汇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10100元,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2元,执行费52.2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你方还应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义市支行营业部。账号:04×××80特此通知执行员:张勇峰2016年3月18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