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明忠与阮绪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忠,阮绪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刘明忠,男,汉族,身份证号:×××0056,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阮绪林,男,汉族,身份证号:×××3211,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忠诉被告阮绪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忠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23元,减半收取855.12元,由原告刘明��负担。审 判 长 赖小平代理审判员 毛文芳人民陪审员 邱东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谭谦悦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