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030号原告:吴某,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某,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