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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030号原告:吴某,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某,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