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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葛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645号原告:葛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苏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蓝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