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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2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与河南省邮政运输局,赵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河南省邮政运输局,赵江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冀,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邮政运输局。法定代表人雷震,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建波,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江涛,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邮政运输局,原���被告赵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5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10月27日,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开具缴纳上诉费用通知。2015年10月30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等材料,并注明了费用缴纳的期限,后该邮件于2015年11月2日由上诉人签收。之后上诉人未缴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依法移送上诉卷宗,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经与上诉人联系,上诉人表示其未缴纳诉讼费用,且不再上诉,请求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用,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振勇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培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