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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敏丹与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丹,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756号原告刘敏丹,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伟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晓军,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丹诉被告西安斯凯达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丹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