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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俊侠、郭理想等与张磊、殷大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侠,郭理想,郭理燕,郭燕,张磊,殷大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字第602号原告:李俊侠,女,195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原告:郭理想,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理燕,女,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燕,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张磊,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殷大伟,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永飞,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郭跃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侠、郭理想、郭理燕、郭燕撤回对被告张磊、殷大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理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淑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双双 来自: